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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5浏览次数:字号:[ ]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申报工作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申报,可直接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进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的造纸、酿造行业建设项目;

  (三)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查、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审查意见的入区建设项目;

  (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列入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的治污减排项目。

  二、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仍按鲁环发〔2007〕14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申报。

  三、应当进行预申报的建设项目,在预申报通过审查同意后,省环保局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请各市环保局收到本通知后,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申报工作。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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