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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05浏览次数:字号:[ ]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内容

  省环保局主要对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资质证书使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日常考核分别由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和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具体办理。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凡证书资质使用不符合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达不到“一版制”要求的,即认定该报告书质量为不合格。

  日常考核以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审查结果为准计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次合格率,公式如下:

  N: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次合格率;

  A: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数量;

  B: 省建设项目审核受理中心判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合格的数量;

  C: 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判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合格的数量;

  D: 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判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合格的数量。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在《山东环境》网站上通报一次。

  (二)对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该环评机构要进行整改并向省环保局写出整改报告。

(三)对累计两年合格率低于80%的环评机构,省环保局将在6个月内不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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