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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发布日期:2010-01-21浏览次数:字号:[ ]

   1、服务对象来厅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厅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处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

   4、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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