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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
鲁环发〔2010〕82号
发布日期:2010-11-02浏览次数:字号:[ ]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厅《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使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可能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理处置,特制定本规定。

  一、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的范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

  (一)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第二类污染物排放超标2倍(含)以上的;

  (二)河流(含排海管线)、湖、库、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超过水质控制要求1倍(含)以上的;

  (三)企(事)业单位排放SO2日均浓度超标2倍(含)以上的;

  (四)各市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250的;

  (五)其它污染物超标排放可能引发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

  二、报告时限

  经核实或确认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属于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有关单位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出的监测数据;

  (二)省环境监控中心确认的监控数据;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和环保部12369投诉受理中心转来的群众举报、投诉;

  (四)厅信访办公室收到的举报、投诉;

  (五)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下级环保业务部门的报告、通过媒体等渠道获知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信息等。

  三、处置程序

  (一)省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通知污染控制处、流域环境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进入应急状态;传达厅领导的指示并督办落实。

  (二)污染控制处、流域环境管理处按处理处置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工作程序,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开展调查,查明污染物的性质,发生严重超标的时间、地点、原因、排放总量,尽快锁定污染源,分清污染责任;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当地政府和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单位做好处理处置工作;将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通报或移交有关处室需要协同办理的案件。

  (三)其它处室和直属单位按厅领导的指示参与处理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的、对于瞒报、谎报的;对于麻木不仁、失职渎职、贻误最佳处置时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处理处置工作程序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处理处置工作程序

  一、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一)接收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信息报告。了解污染物严重超标发生的时间、地点、超标物质及其浓度、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通报有关职能处室,调度开展环境监察、监测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

  (三)视情向厅领导报告,传达落实厅领导的指示。提出是否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是否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等建议。

  (四)督办有关职能处室和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置工作。

  (五)收集各有关单位处理处置工作情况,拟制处置工作报告。

  (六)整理处理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归档备案,每月一次向厅领导报告当月环境应急处理处置情况。

  二、污染控制处

  (一)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250处置程序

  ⒈接到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有关空气污染指数API≥250的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与气象部门会商,预测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启动重污染空气质量发布信息程序。

  ⒉根据污染状况立即书面函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过电台、电视台,或结合气象预报节目等形式公布空气污染状况。

  ⒊督促该辖区的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发布黄色(250 ≤API ≤300)或橙色(API>300)或红色(API>500)预警,并在24小时内将本市预警公布情况及污染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上报省环保厅。

  ⒋因不利气象条件导致连续3天以上出现重污染预警的,立即组织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当时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⒌处理处置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二)废气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超标2倍(含)以上的处置程序

  ⒈接到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有关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超标2倍(含)以上的通知后,立即与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查看在线监测或工况在线显示的其他相关数据,查明发生严重超标的时间、原因、排放总量。

  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通知超标企业所在市环保局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督促市环保局责令排污单位采取应急减排、治污设施限时抢修或停产整顿措施。

  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三、流域环境管理处

  (一)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第二类污染物排放超标2倍(含)以上的处置程序

  ⒈接到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组织超标排污单位所在市环保局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污染物的性质,发生严重超标的时间、原因、排放总量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⒉按照属地为主、依法行政的原则,对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督促市环保局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对超标排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责令其立即启动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调整相应的工艺参数,尽量降低出水浓度;同时核查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若进水口浓度超标,督促市环保局排查、锁定污染源,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⒊对省环境监控中心确认的和人工监测报出的超标排污情况,市环保局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且超标排污单位未能达标排放的,立即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现场调查。

  ⒋对现场调查情况、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反馈的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通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⒌需要协同办理的案件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处室。

  (二)河流(含排海管线)、湖、库、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超过水质控制要求1倍(含)以上的处置程序

  ⒈接到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⒉组织水质超标的监测断面控制区域所在市环保局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污染物的性质、排放浓度及影响范围,尽快锁定污染源,分清污染责任。

  ⒊开展加密监测,进行特征项目分析,直至水质稳定达标。

  ⒋按照属地为主、依法行政的原则,督促当地政府责令责任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⒌对省环境监控中心确认的和人工监测报出的超标排污情况,市环保局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且断面水质未能达标的,立即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现场调查。

  ⒍对现场调查情况、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反馈的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通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⒎需要协同办理的案件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处室。

  四、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监控中心):

  (一)监测发现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和空气严重污染属于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时,监测人员应立即向监督监测科长报告、经分管站长和站长审核无误后,在1小时内以监测  快报形式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二)统计发现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250时,经省监控中心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1小时内以监测快报形式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三)快报内容包括:超标单位、超标点位、超标断面名称、采样时间、监测项目、评价(执行)标准、超标倍数等主要信息。快报可分别以书面或短信等形式报告。

  (四)根据省厅通知,启动应急监测预案,配合省厅有关处室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五、省环境监察总队:

  (一)总队有关科室接到省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通知后,立即向总队领导报告。

  (二)总队领导根据通知要求,立即启动《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监察小组,迅速赶往集合地点配合省厅有关处室开展应急工作,或直接赶赴现场完成省厅交办的应急监察处置任务。

  (三)应急监察小组到达现场后,对污染物严重超标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开展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做好现场取证工作,视情提出处理意见。

  (四)应急监察小组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和监察处置结果及时上报总队领导和省厅应急办。

  (五)现场应急监察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监察小组收集有关

  处置资料,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厅,并及时存档。需要移交省厅有关处室处理的案件,应急监察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取证材料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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