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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30浏览次数:字号:[ ]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规范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相继印发了第55号、第65号公告。根据公告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一)申领依据

  初次申领《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5号、第65号公告》等进行筹建和资料准备。

  (二)受理

  申请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附一的要求,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市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出具意见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

  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专家库,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四)审批及发证

  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山东环境(www.sdein.gov.cn)”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处置利用、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部门,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得以落实。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危险废物分析及实验记录,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填埋场施工质量等其他记录。各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向省危管中心和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季度的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每年一月份向省环保厅报告上一年度的上述内容。设区市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经营情况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省环保厅组织省危管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档案每半年抽查一次。发生事故或出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发证机关及时报告。定期书面报告和即时书面报告均应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文件下发后,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本文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的标准要求进行整改。上述工作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省环保厅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换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若已建立了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符合《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标准要求,没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设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审查合格后直接予以换发新证。记录不全或伪造修改记录,不按期如实报告,或达不到《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标准要求的企业,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并责令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新证,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实行动态监管,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和后监督工作。凡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以及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生产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格,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终止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对经营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各市环保局应对辖区内已注销单位进行清理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今后省环保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附三的格式制作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发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到期后换发新版许可证。

  四、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加快全省固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应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于每年2月底前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报送省环保厅。《山东省危险废物回收和信息交换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中的试点城市,在2010年底前应建成危险废物转运站。

  各市环保局应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认真学习《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5号、第65号公告》和省厅文件,并将此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环境保护部。

  抄送:省危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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