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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与审批
发布日期:2010-04-08浏览次数:字号:[ ]

(一)管理权限

对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必须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拟建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各县级政府提出的拟建自然保护区申请不受理。

建立的保护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报送的《申报书》应附下列资料:

附件一: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附件二: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三:拟建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生物多样性资料。

附件四: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复印件。

附件五: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照片等资料。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

(四)办事程序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对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省政府报送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同时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等关资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如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跨市,须经相关市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请及《申报书》等资料。《申报书》内容按省环境保护厅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省政府将市政府和部门报送的申请及《申报书》批转省环境保护厅后,省环境保护厅聘请有关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提交评审委评审。评审委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评审委认为不宜或因条件不成熟而暂不同意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由省环境保护厅通知申报单位。

(五)办事时限

省环境保护厅接批转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1个月内提交评审委评审。评审委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须经上述评审程序确认后,由省政府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务院审批。

(六)承办部门

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政务电话:861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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