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权限
对拟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向省政府提出审批意见。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维护环境安全,促进
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积极性,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
3、环保机构健全;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办事机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办事依据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
2、《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
(四)办事程序
1、申报程序:
(1)经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保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2)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请报告,文字简明扼要,2000字左右,内容包括:①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概况。②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破坏和恢复的现状,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性。③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阶段保障条件、具体可行措施。
2、验收程序
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并附下列材料:
(1)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
(2)工作总结。
(3)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接申请后,组织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
(五)办事时限
在接到建立、验收申请的1个月内予以评审或验收。
(六)承办部门
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处。政务电话86106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