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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申报审批与验收
发布日期:2010-04-08浏览次数:字号:[ ]

(一)管理权限

对拟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向省政府提出审批意见。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维护环境安全,促进

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积极性,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

3、环保机构健全;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办事机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办事依据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

2、《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

(四)办事程序

1、申报程序:

(1)经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保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2)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请报告,文字简明扼要,2000字左右,内容包括:①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概况。②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破坏和恢复的现状,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性。③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阶段保障条件、具体可行措施。

2、验收程序

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并附下列材料:

(1)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

(2)工作总结。

(3)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接申请后,组织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

(五)办事时限

在接到建立、验收申请的1个月内予以评审或验收。

(六)承办部门

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处。政务电话861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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