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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0-04-08浏览次数:字号:[ ]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当场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后,依法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承办部门:省环境监理站。政务电话:6106172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4.承办部门:

(1)调查取证由省环保厅有关管理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政务电话:86106172

(2)处罚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由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承担。政务电话:86106125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听证管理办法》(1997第8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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