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按照《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的精神,为确保《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将我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登记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初审、环境保护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二、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环境保护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纸张件及电子数据)。市环保局需对报告填写内容进行初步确认与审核,依照环办〔2009〕113号文规定的环保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审查意见表》(环办〔2009〕113号附表5),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
省厅接到市环保局上报的材料后,将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监察总队、省危管中心及当地环保局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于15 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及当地环保局,并将预审意见上报环保部。
三、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 月25 日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年度备案表、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纸张件及电子数据)。市环保局需对年度备案表填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确认与审核,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对辖区备案信息进行汇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企业备案材料和《企业汇总表》一并报至省厅。省厅将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工作,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督,做好对进出口登记企业的年度审查、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环境管理工作,对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检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