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范围
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均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受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原则上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其中活动种类和范围属于省厅环保授权各市环保局权限范围内、或因放射源送贮或射线装置报废后属于省环保厅授权各市环保局权限范围内的延续申请,在落实申请单位的资料正确性后,可由各市环保局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
(一)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
7.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延续的除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6.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
7.《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
8.《辐射安全监管表》(附件2);
9.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辐射工作单位对环保部门或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在《辐射安全监管表》中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说明,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办理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rr.mep.gov.cn/),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核资料后,分别在放射源安全监管表上出具意见。其中向省环保厅提出延续申请的,还应当征求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延续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准予延续。
(四)本次延续准予,不得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中的证书编号、活动种类和范围以及辐射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
因放射源送贮或射线装置报废,需要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范围的变更除外,其注销活动范围的申请可与延续申请一并受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供:
1.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种类范围的申请;
2.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种类范围的说明文件;
3.放射源收贮证明或射线装置报废证明。
(五)受理单位对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同时进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网上审批,修改系统内相关内容;收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颁发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特别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一)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
(二)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的;
(三)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四)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处罚决定的。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附件2:辐射安全监管表